二恶烷检测
二恶烷,有机化合物,别名二氧六环、1,4-二氧己环,无色液体,稍有香味。属微毒类,对皮肤、眼部和呼吸系统有刺激性,并且可能对肝、肾和神经系统造成损害,急性中毒时可能导致死亡。主要用作溶剂、乳化剂、去垢剂等
健康危害:二恶烷通过吸入、食入、经皮吸收进入体内。有麻醉和刺激作用,在体内有蓄积作用。接触大量蒸气引起眼和上呼吸道刺激,伴有头晕、头痛、嗜睡、恶心、呕吐等。可致肝、皮肤损害,甚至发生尿毒症。
二恶烷的国际标准
美国FDA 对化妆品中1,4 -二恶烷含量的调查
90年代: 14 ~ 79 ppm
2000年以后: < 20 ppm
美国加洲65标准要求产品中含量超过10ppm必须标注
含如此低含量1,4 -二恶烷的化妆品是安全的,卫浴产品里含有微量的二恶烷不等于有害
二恶烷的美国相关标准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例》中规定:按每天平均工作8小时计算,工作环境中空气里的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应不能超过100ppm的浓度。澳大利亚卫生局的官方网站对1,4-二氧杂环己烷的评估技术文件及推荐标准认为,日常消费品中(食品和药品除外),1,4-二氧杂环己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
对化妆品原料带入化妆品的微量二恶烷尚无限量规定。
二恶烷的澳大利亚相关标准
澳大利亚卫生局的官方网站对二恶烷的评估技术文件及推荐标准认为,除食品和药品外,在日常消费品中,二恶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
国家药监局对于二恶烷的看法
中国现有化妆品法规对甲醛和1、4-二氧杂环己烷物质的规定
根据2007年卫生部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化妆品中甲醛的较大允许使用量为0.2%(口腔产品除外)(以游离甲醛计),甲醛禁止用于喷雾产品,指甲硬化剂中甲醛的较大允许使用浓度为5%(产品中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0.05%时,需标注含甲醛)。除此要求外,对于婴幼儿用产品,在甲醛含量上并未作其他特殊规定。1、4-二氧杂环己烷属于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物质。
2007年2月,卫生部就现行化妆品法规中禁用物质的概念专门作出了解释,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组分添加到化妆品的物质,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则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要求,在正常、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二恶烷-主要用途
二恶烷较常见的用途是溶剂等,它可以用于生产农药、医药产品、染料、乙酸纤维素、树脂、植物油、矿物油等的溶剂,也用于油漆、清漆、增塑剂、润湿剂、香料等生产过程。
formaldehyde甲醛
甲醛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型气味的气体。易溶于水、醇和醚。甲醛在常温下是气态,通常以水溶液形式出现。易溶于水和乙醇,35~40%的甲醛水溶液叫做福尔马林。甲醛分子中有醛基生缩聚反应,得到酚醛树脂。甲醛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原料,主要用于塑料工业(如制酚醛树脂、脲醛塑料、合成纤维(如合成维尼纶—聚乙烯醇缩甲醛、皮革工业、医药、染料等。)—电玉)(电木)
甲醛对健康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 刺激作用: 甲醛的主要危害表现为对皮肤粘膜的刺激作用,甲醛是原浆毒物质,能与蛋白质结合、高浓度吸入时出现呼吸道严重的刺激和水肿、眼刺激、头痛。
b. 致敏作用: 皮肤直接接触甲醛可引起过敏性皮炎、色斑、坏死,吸入高浓度甲醛时可诱发支气管哮喘。
c. 致突变作用:高浓度甲醛还是一种基因毒性物质。实验动物在实验室高浓度吸入的情况下,可引起鼻咽肿瘤。
d. 突出表现:头痛、头晕、乏力、恶心、呕吐、胸闷、眼痛、嗓子痛、胃纳差、心悸、失眠、体重减轻、记力减退以及植物神经紊乱等;孕妇长期吸入可能导致胎儿畸形,甚至死亡,男子长期吸入可导致男子精子畸形、死亡等。
各个国家对甲醛的要求:
国家 | 规定 | 使用限制 |
中国 | 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GB 18401-2001(2003年1月) |
20ppm(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 75ppm(直接接触皮肤) 300ppm(非直接接触皮肤、室内装饰) |
荷兰 | 日用品法案-对含甲醛纺织品的规则(2000年7月) |
规定直接接触皮肤及含量超过120ppm甲醛的纺织品必需标明:“靠前次穿着前要水洗” 水洗一次后甲醛含量禁止超过120ppm |
挪威 | 挪威皇家环境部T1307(1999年) |
30ppm(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 100ppm(直接接触皮肤) 300ppm(非直接接触皮肤) |
法国 | 法兰西共和国公报,通告97/0141F |
20ppm(婴儿服装) 200ppm(直接接触皮肤) 400ppm(非直接接触皮肤) |
芬兰 | 纺织品较高甲醛含量的法例(210/1988法例) |
30ppm(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 100ppm(直接接触皮肤) 300ppm(非直接接触皮肤) |
德国 | 有害物质条例,附例(1993年) | 会与皮肤直接接触及甲醛含量超过1500ppm的纺织品必需用德文及英文标明:“含有甲醛。靠前次使用前要水洗,以避免皮肤发炎。) |
奥地利 | 甲醛条例(1990年) | 超过或等于1500ppm必需标明 |
日本 | 112法案 |
吸光度小于0.05(婴儿) 75ppm(其他) |